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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登记的项目的申请条件

摘要 : 成果登记 申请要求 申请条件

一、科技成果登记范围

凡在自治区从事科研活动的各有关单位和机构,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进行登记;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自选课题以及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的横向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可自愿进行登记。

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单位)按属地化原则或主管部门的关系统一到自治区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指定的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

凡提名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必须办理成果登记且需在规定的日期前完成成果登记。

二、科技成果登记所需材料

成果登记使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9.0版)软件,可在新疆科技成果管理网(www.xjkjcgw.com)下载中心或国家科技成果网网页(www.tech110.net)下载。提交材料:科技部统一格式的《科技成果登记表》1份(由系统导出打印并按要求盖公章),技术评价证明1份,电子文档1份格式为CGSBQY.ZIP压缩包(可发送至后附电子邮箱)。

需提交的技术评价证明分别是:

1、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或知识产权证明,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报告(证书)、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发明专利授权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标准等,有其中之一即可。

2、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3、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验收报告等)、研究报告和应用证明。

上述技术评价证明需与所登记成果相关,并真实有效无异议。

三、自治区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公室将定期对所登记科技成果的主要内容面向社会进行公布,公示期限为7天。存在异议的科技成果,在异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